广东鸿图: 2022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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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鸿图”)的
委托,指派陈子弦律师、刘云鹏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广东鸿图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
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广东鸿图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6 月 8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广东鸿
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
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星期四)上午在广东省
肇庆市高要区金渡世纪大道 168 号广东鸿图一楼多媒体中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由广东鸿图董事长但昭学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鸿图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
同)共计 3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80,713,67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广东鸿图股东。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279,361,205 股,占广东鸿图股份总数的 52.8214%。
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352,469 股,占广东鸿图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7%。
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计 2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352,569 股,占广东鸿图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7%。
   (三)广东鸿图部分董事、部分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280,673,074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280,673,074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280,673,074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280,673,074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意 280,673,074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55%;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0.0143%;弃权 5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11,96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983%;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2.964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广东鸿图《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子弦
                          刘云鹏
                 单位负责人:
                          罗   丹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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