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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
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星期四)下午3:00起在张家港市杨舍镇
人民中路66号张家港农商银行十九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发布了《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3-028 号)。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3:00
起在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张家港农商银行十九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
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5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73,794,4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169,649,764 股的
股份 738,890,8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055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
议议程的提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
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主办律师:
徐 晨 林 惠
洪赵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