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巴传媒: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6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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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
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
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
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
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联络
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公司治
理等部门为委员会的工作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
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可列席委员会会议;
  (五)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提供的资料,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评结果等议案进行研究评议,形成审议意见,并对需董事会决
策事项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委员会主
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委员会可根
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2 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认
为有必要时,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董事会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
责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议组织工作。
  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可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通知对象包括全体委
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有紧急情况需立即召开会议的,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
豁免前述通知期限,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对此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经主任委员
同意,也可采取视频、电话、通信等通讯方式召开。
  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委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
关会议并同意会议纪要内容。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
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提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因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提案的,相关事项
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
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代为表决。
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表决意向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
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委员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年度内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会次,
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
会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
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级委员会
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
审议意见等会议文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纪要上
签名;会议文件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
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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