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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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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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 15G20220016-0004 号
致: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建工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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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
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之间间隔已达 20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明确了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号码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 14:30 在重庆两江新区金开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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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
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股
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4 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1,475,094,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635%。
东授权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474,848,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7.5506%。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6,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方式系统进行认证。
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6,411,2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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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逐项
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
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验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
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474,853,30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 238,600 股,占该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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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 2,1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74,853,30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 238,6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 2,1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74,853,30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 238,6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 2,1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74,853,30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 238,6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 2,1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3,838,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87%;反对 23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292%;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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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474,853,30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 238,6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 2,1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74,853,30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 238,6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 2,1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474,853,30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 238,6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 2,1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3,838,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87%;反对 23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292%;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838,989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7%;反对 238,600 股,占该等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2%;弃权 2,100 股,占该等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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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3,838,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87%;反对 23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292%;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
  关联股东重庆建工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已回
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 1,388,682,774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4,853,30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 238,6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 2,1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3,838,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87%;反对 23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292%;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74,853,30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6%;反对 238,6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弃权 2,100 股,占该等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48,171,76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6%;反对 238,600 股,占该等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2,100 股,占该等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3,838,9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687%;反对 23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292%;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21%。
   关联股东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量合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
符,不存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或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
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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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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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陈   昊
                      承办律师:
                                 李仰德
                      承办律师:
                                 赵禹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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