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恒
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
保荐机构,对恒通股份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
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6号)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
额为人民币2,387,666,379.10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22)第00003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使用计
划如下: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补充营运资金 238,766.64 238,766.64
合计 238,766.64 238,766.64
三、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一)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经综合考虑行业及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因素,为进
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并有效控制成本,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提供
有力支持,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恒福绿洲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原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恒通股份与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之间将通
过内部往来方式具体划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除新增实施主体及
募集资金专户外,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本次增加前) 实施主体(本次增加后)
补充营运资金 恒通股份 恒通股份、恒福绿洲
(二)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山东恒福绿洲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8156903538X9
法定代表人 刘国阳
注册资本 85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龙口市龙口开发区海岱庙张
液化天然气(LNG)经营及进出口,LPG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
为准)
。新能源技术开发;汽车配件、五金配件、燃气器具及配套
设备的批发、零售;市政公用工程、化工及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
经营范围
程的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不含工程安装施工);液化天然气加气
设备操作技能培训;黄金制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1年02月16日
股东结构 恒通股份持有100%股权
(三)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恒福绿洲将新
增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
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是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实
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合理优化公司现有资源,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除新增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外,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变
更,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
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
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
户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
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
户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
户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
资金专户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是公司根据发展战
略及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推进,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通股份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
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相关规定,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恒通股份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
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增加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 婕 郑文英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