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科立: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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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实事求是
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
实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
价结果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
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编制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四、《关于更新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更新公司 2023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五、《关于更新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
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
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更新公司
  六、《关于更新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
稿)》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
意《关于更新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更新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进行了相应修订,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17 号)
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通过《关于更新公司 2023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八、《关于更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
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更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
明的议案》。
  九、关于不存在同业竟争和避免同业竟争有关措施的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
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目前承诺处于正常履行中,不
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效
性,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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