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98
名股权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获得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
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 《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刘辉因个人原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因离职,不符合解锁的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
销。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刘辉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
董事会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三、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刘辉因个人原因离
职,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本
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10.79 元/股调整为 5 元/股。
独立董事:
金爱娟 张爱珠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