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子: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6-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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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新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98
名股权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获得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
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 《关于回购注销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刘辉因个人原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因离职,不符合解锁的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
销。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刘辉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能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
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
董事会实施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三、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刘辉因个人原因离
职,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本
次调整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 10.79 元/股调整为 5 元/股。
  独立董事:
    金爱娟        张爱珠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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