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临时)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
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司
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并
注销部分期权的事项
公司对股票期权相关事项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我们认为此次调整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股票
期权相关事项调整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二、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
指标及考核结果均符合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相关主体不存在依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不得行
权的情形。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
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
独立董事意见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临时)
指标及考核结果均符合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相关主体不存在依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不得行
权的情形。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 此 , 同 意 公 司 为 189 名 首 次 授 予 的 激 励 对 象 办 理 第 二 个 行 权 期 的
第一个行权期的 178.544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意见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临时)
独立董事签字:
范跃进 刘剑文
魏 建 王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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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建 王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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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范跃进 刘剑文
魏 建 王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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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范跃进 刘剑文
魏 建 王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