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0 证券简称:山东高速 公告编号:2023-037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程序及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程序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7。
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对激
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办公楼一楼大厅进行了公示。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 2020-030、《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 2020-031。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
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
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份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办公楼一楼大厅进行了公示。2021 年 4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 2021-024。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
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
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 预留授予
授予日期 2020 年 6 月 29 日 2021 年 3 月 30 日
授予登记完成日期 2020 年 8 月 10 日 2021 年 5 月 31 日
授予时行权价格 3.96 元/份 6.64 元/份
授予数量 4,320 万份 466.37 万份
授予人数 206 人 34 人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共计行权 1,604.6576 万份股票期权,于 2022 年 8 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说明
(一)本次激励对象行权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行权条件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第二个行权期:自授
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30%。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即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届满。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条件及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左栏所述情形,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行权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左栏所述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 司 2022 年 营 业 收 入 为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 166.55亿元,以2018年营
于30%,2022年税前每股分红不低于0.16元,且上述指标 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业收入增长率为272.85%
注:上述指标为剔除京台齐河至德州路段、京台济南至 ,高于30%。上述指标高
泰安路段及黄河二桥路段产生的影响。根据上述口径计 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算得出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为44.67亿元,税前每股分红 公司2022年税前每股分红
为0.13元。 为0.29元,高于0.16元。上
述指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
平。
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满
足行权条件。
注:上述指标为剔除京台
齐河至德州路段、京台济
南至泰安路段及黄河二桥
路段产生的影响。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95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人中,有6人因离职等原因
优秀 良好 一般 差 ,不再符合激励资格。剩
标准等级
(A) (B) (C) (D) 余189名激励对象中有179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人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 等级为“A”或“B”,个
权额度。 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C”,个人层面可行权
比例为80%,其当期不得
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本次行权激励对象
果合规、真实,满足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
条件。
(二)对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对于未达到行权条件和已达到行权条件但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行权数量:1,139.9754 万份
(二)行权人数:189 名
(三)行权价格:2.78 元/份
(四)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五)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六)行权安排: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及相关的股份登记
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
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可行权数量 占授予股票期 占授予时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
(118 人)
其他骨干人员
(57 人)
合计(189 人) 1139.9754 23.82% 0.2369%
四、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截至目前,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
五、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依据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
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次采用批量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公司在授权日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
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
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股票期权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
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激励对
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
权条件,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 189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
七、独立董事意见
指标及考核结果均符合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相关主体不存在依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不得行
权的情形。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 此 , 同 意 公 司 为 189 名 首 次 授 予 的 激 励 对 象 办 理 第 二 个 行 权 期 的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认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已履行
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的相关安排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