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
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
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济南市龙奥西路 1 号银丰财富广场 C 座 19、20 层 邮编:25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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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六月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
格、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预留授予股
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高速”、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山东高速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并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条件成就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有关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全部事实资料和信息,所有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文件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
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或遗漏之处。
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山东高速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件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山东高速本
次调整及本次行权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本所保
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谨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
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国资控股股东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作
出《关于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鲁高速人
[2020]17 号),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了投票权。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
项,包括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等。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向 20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32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4.34 元/份。关联董事对该等
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 7 月 10 日实施完成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的行
权价格调整为 3.96 元/份。关联董事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
权价格 6.64 元/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
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由 3.96 元/份调整为 3.18 元/份,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由
为 195 名,首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4,320 万份调整为
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次行权的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
行股票期权行权,可行权激励对象合计 195 名,可行权数量为 1,604.6576 万份,
行权价格为 3.18 元/份。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
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
权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由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95 名调整为 189 名,首次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
权数量由 2,436.3360 万份调整为 2,292.2244 万份。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4
名调整为 33 名,预留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 466.37 万份调整为
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条件已成就,
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权,可行权激励对象合计 189 名,可行
权数量为 1,139.9754 万份,行权价格为 2.78 元/份;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行
权,可行权激励对象合计 33 名,可行权数量为 178.544 万份,行权价格为 5.46
元/份。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计划
(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一)调整行权价格
以及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同意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4,827,212,43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红利 4.00 元(含税)。2023 年 6 月 15 日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在股权
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
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第九章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
相关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期权的议案》对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为:
P=P0-V
其中: 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
首次授予行权价格调整:P=P0-V=3.18-0.4=2.78 元/份
预留授予行权价格调整:P=P0-V=5.86-0.4=5.46 元/份
(二)调整激励对象名单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
理/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
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已授予的
权益尚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激励对象辞职、因
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尚未行使的权益不再行使。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6 人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
不再符合激励条件;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 1 人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上述
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95 名调整为 189 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4 名调整为
(三)调整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6 人因离职、退休、死亡等原因,不再符
合激励条件,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31.838 万份;首次授予
的 10 名激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C”,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 2,436.3360 万份调整为 2,292.2244 万份。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 1 人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注
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0.01 万份。因此,预留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期权数量由 466.37 万份调整为 446.36 万份。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根据《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及公司提供的
材料及说明,山东高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情况如下: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
为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30%,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有效期内行
权完毕。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因此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已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届满,并于 2023 年
是否满足行权
行权条件
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相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关任一情形,满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本项行权条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第二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股票期权激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2022
励计划首次
年税前每股分红不低于0.16元,且上述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授予部分第
注:上述指标为剔除京台齐河至德州路段、京台济南至泰安路段及
二个行权期
黄河二桥路段产生的影响。根据上述口径计算得出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
公司业绩考
为44.67亿元,税前每股分红为0.13元。
核目标已达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山东高速属 成,满足本项
于“道路运输业”)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 行权条件。
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样本。
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
当人选; ,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个人绩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 效考核条件达标,即 2022 年
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 度绩效评价结果均为合格档
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差(D)四个档次。 (A/B/C),其中,179 名激
其中 A/B/C 为考核合格档,D 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 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绩效
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等级为“A”或“B”,
考核评价表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
优秀 良好
标准等级 一般(C) 差(D) “C”,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A) (B)
为 80%,其当期不得行权的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对于未达到行权条件和已达到行权条件但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根据《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及公司提供的
材料及说明,山东高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情况如下: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
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40%,激励对象必须在行权有效期内行
权完毕。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
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期权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30 日,因此预留
授予的股票期权已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等待期届满,并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进入
第一个行权期。
是否满足行权条
行权条件
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相关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任一情形,满足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本项行权条件。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第一个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
股票期权激
以2018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2021
励计划预留
年税前每股分红不低于0.155元,且上述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授予部分第
注:上述指标为剔除京台齐河至德州路段、京台济南至泰安路段及黄
一个行权期
河二桥路段产生的影响。根据上述口径计算得出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为
公司业绩考
核目标已达
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山东高速属于 成,满足本项
“道路运输业”)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 行权条件。
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样本。
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个人绩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效考核条件达标,即 2022 年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度进行考核,根据个人 度绩效评价结果均为合格档
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 (A/B/C),经考核,33 名激
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差(D)四个档次。 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绩效
其中 A/B/C 为考核合格档,D 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 考核等级均为“A”或“B”,
适用于考核对象。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
考核评价表 100%。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优秀 良好
标准等级 一般(C) 差(D)
(A) (B)
标准系数 1.0 1.0 0.8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对于未达到行权条件和已达到行权条件但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
销。
四、本次行权的具体安排
根据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和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行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采取批量
行权的方式,由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办理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
权及相关的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
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情况
可行权数量 占授予股票期 占授予时股本
序号 姓名 职务
(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
(118 人)
其他骨干人员
(57 人)
合计(189 人) 1,139.9754 23.82% 0.2369%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情况
可行权数量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股本总额的比
人员类别
(万份) 总数的比例 例
中层管理人员(13 人) 104.944 2.19% 0.0218%
其他骨干人员(20 人) 73.6 1.54% 0.0153%
合计(33 人) 178.544 3.73% 0.0371%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行权的相关安排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及《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行权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本次
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及本次行权的相关安排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经办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