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
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我们基于独立判断认为: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等文件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 1页 共 2页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上述各项
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未发现可能导
致公司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我们同意与前述事项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洪卫、范卿午、刘树浙、唐荣汉、李常青
第 2页 共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