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调整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8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的本次调整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和行业情况,拟将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调减至不超过80亿元(含本数)。本次方案调整后公
司仍然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且调整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杭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等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
备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