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
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和
要求,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条件的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议案》
。
三、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
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的议案》
。
四、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编制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六、对《关于制订〈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编制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202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
(2018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可转换债券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内容合法合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七、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八、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
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相关填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填补措
施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九、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编制
的《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
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投资者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持续、
稳定、科学、透明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回报
规划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