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2]14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渝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解相关材料和情况
后,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
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事前提供了详实的资料,有助于我们作出理性科学的决
策。
二、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方
案及为本次发行制定的发行预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审阅《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经审阅《关于公司与重庆城投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对象包括公司控股
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城投”
)
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发
行前,重庆城投为公司控股股东,因此其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不低于本
次发行股票实际股数的 5%(含)且不超过实际发行数量的 30%(含)
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重庆城投,
实际控制人不变仍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因此本次关联
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上
市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
六、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
基于以上判断,我们认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及关联交
易事项。
独立董事:宋宗宇、崔恒忠、陈定文、曾德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