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改善自身资本结构,增强权益资本实力,
降低资产负债率,减少利息支出,从而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增强公司应对未来市场变化的能力。本项议
案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
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
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障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项议
案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
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三、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
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四、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
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入使用,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及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后续融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项
议案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议案中分析了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号)
、《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
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
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发展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
《关于公司与重庆城投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认
购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实际股数的 5%(含)且不超过实际发行数量的 30%
(含)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经论证分析,该事项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没有损害本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
益。本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重庆城投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
《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相关规定,公司最近五个
会计年度未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募集资金,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本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
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
规划》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宋宗宇、崔恒忠、陈定文、曾德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