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董事长辞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审慎、独立客观的原则,以
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对董事长辞职事项进行了核查,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事职务、第四届董事会投资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
一致。
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公司董事会正常运作及公司日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即时生效。我们对刘学民先生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及董事职务、第四届董事会投资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无异议。
独立董事:罗飞 彭沛然 李旭冬 刘晓蕾 刘晓华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