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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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证上[2022]13号,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
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核《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我们认为: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及规定(以下统
称“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制订的,制订后的
内容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回避表决,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
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年并担任重要职务,其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主要系考虑到其为公司发展做出
的重大贡献,有助于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积极性,杨建涛先生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适用法律的情形,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
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二、关于将董事长近亲属杨建涛先生作为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对象的独立意见
  杨建涛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薛华先生的近亲属,在公司任职多年
并担任重要职务,其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主要系考虑到其为公司发展做出的
重大贡献,有助于调动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积极性,杨建涛先生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
计划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我们一致同意
杨建涛先生作为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对象。
  三、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
期权及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且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及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且未达行
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符合公司《广东
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会影响公司《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
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及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且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事宜。
  四、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优质养殖户、经销商等合作伙伴融资提供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需要,被担保对象均为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优质养殖
户或经销商,风险可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担保
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
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桂建芳                  何建国
刘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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