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 2 名,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1 名;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公司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总裁、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与义务
第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为: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
开二日前以专人、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经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监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遇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召开时,
监事会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有权提出临时提案,但不得提议取消已列入会
议议程的议案。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后,一旦出现需要延期或取消会议,或者取消提案的
情形,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一日通知全体监事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
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后有效。
第十四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 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记录
第十六条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
数表决 通过。监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