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2023 年 6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监事薪酬的管理,健全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体系,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为股东创造价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是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全体成员。
第三条 根据董事、监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具体分为: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按照《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指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公司董事。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
(四)职工代表监事,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的监事。
第四条 董事薪酬原则及标准
(一)独立董事的薪酬
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其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十五万元(含税),按月发
放。
(二)非独立董事的薪酬
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五条 监事薪酬原则及标准
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或津贴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
扣代缴。
第七条 董事、监事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公
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计算薪酬。
第十条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按其任职时间开始计算薪酬。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
订而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