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加强事前、事中控制,强化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可以设在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相关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公司对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二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
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