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最近三年亦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任职资格合法。金红英女士已经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
须的专业能力和任职资格。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明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CHEN CHAO女士为公司高级副
总裁,聘任苗保刚先生、梁佳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罗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
监,聘任金红英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并参照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了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修订《董
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公司所处
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制定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
积极性,促进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修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四、关于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
降低公司治理和运营风险,促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员充分
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
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郑传芳 徐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