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HB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3年6月修订)
为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分配体系,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长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会聘
任的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
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绩效薪酬与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况挂钩,与公司
经营业绩、年度考核结果、行为规范等相符。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与考核以公司规模与经济效益为基础。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岗位分管工作的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
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管理机
构,负责制订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
考评。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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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及职级体系的构成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基本薪酬结合行
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确定;绩效薪酬包括季度
绩效薪酬及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单个考核周期内个人考核结果确
定。基本薪酬、季度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在整体薪酬中占比如下:
基本薪酬 季度绩效薪酬 年度绩效薪酬
职务
占比 占比 占比
总裁、高级副总裁 60% / 40%
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60% 15% 25%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根据当年度行业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情况、岗位职责
和履职情况,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确定。
第八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
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四章 薪酬考核流程
第九条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具体流程
为:
(一) 年度绩效考核:每个经营年度年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
公司经营计划完成、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及目标任务情况,确定高级管理人员
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在年度考核周期结束后,依据公司本考核周期的实际经营
业绩及个人/团队工作完成结果,按照考核制度对上述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二) 季度绩效考核:每个季度初,由总裁审批确定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季度绩效薪酬考核指标,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依据单季度
周期内的指标完成结果,按照考核制度对上述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条 在经营年度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根据经营环境发生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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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变化、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重大产业调整等因素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当
年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年度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
周期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进行考核后发放,年度绩效薪酬发放时间不晚于次年度5月31日。季度绩效薪酬在
季度考核周期结束后,由总裁根据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当
季度绩效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后发放,季度绩效薪酬发放时间不晚于次季度结束。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绩
效薪酬的发放: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的。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若需追加或调整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指标,可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后调整;若需为专项事宜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计划或方案,可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补充下发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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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岗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标准执行。高级
管理人员岗位变化或薪酬需要调整时,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就高的原则确定薪酬标
准。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经营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任职时段发
放当年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聘任到新岗位,薪酬从当月起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其它相
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调整或修订,从其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