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同兴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
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鲍冉、尹颂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召
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会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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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60,140,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165%。其中,参加表决
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4,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592%。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
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37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据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
会公众股股东共计 7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60,189,14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4536%。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584,0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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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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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
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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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三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鲍 冉
尹 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