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张春燕律师出席并见
证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
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
次股东大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在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 1189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即
年 6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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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与
《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3 名,代表股
份 95,974,6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8.66%。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 105 名(注:
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代表股份 12,815,4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108 名,合计代表股份 108,790,10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1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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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1)选举马志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李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金红英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
(1)选举郑传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徐宏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监事的议案》。
(1)选举谢岚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易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了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
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马志超先生、李明先生和金红英女士被
选举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郑传芳先生和徐宏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谢岚女士和易超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
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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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赵振兴
张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