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和
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就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
权数量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
量的议案。
独立董事:GANG WANG(王刚)、甘丽凝、宋正奇、徐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