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百科技: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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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9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4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
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0 年 12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编号:2020-47)。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12 月 1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号:2020-049)。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及授
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且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1 年 8 月实施,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含预留)调整为 23.91 元/股,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调整为 36.3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注销
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对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
性股票 58,178.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予
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授
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
于回购注销及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项
  公司已于2023年5月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为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30191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
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应对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未归属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作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式为: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
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含预留)由23.71元/股调整为23.41元/股(四舍五入),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由36.19元/股调整为35.89元/股(四舍五入)。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尚未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未解除
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含预留)由 23.71 元/股调整为 23.41 元/股(四舍五入)。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
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
的调整。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由 36.19 元/股调整为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191 元(含税),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
定,需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据此,监事会同意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含预留)由 23.71 元/股调整为 23.41 元
/股(四舍五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含预留)由 36.19 元/股调整为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
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和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依据及原因、调整方式和调整后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归属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和归属条
件,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及作废的依据、原因、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
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七、备查文件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及授予价格、解除限售及归属条件成就和回购注销
及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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