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程芳、
吴晓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
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集团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东方集团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东方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
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登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
关事项。
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 14 点 00 分,在哈尔滨市
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东方大厦 17 层视频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总裁孙明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
《章程》的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方灏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
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808%。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
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次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80 名 , 代 表 股 份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行使表决
权的资格及列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列举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表决。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并由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置操作流程,参加网络投票的
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数据进行合并统计后作出,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交易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的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
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
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其中涉及关联交易的,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
东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