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价格、授予日期、授
予条件、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均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一定的挑战性,有利
于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