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代码:002936 证 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 告编号:2023-032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团有限公司、舒蒲娟、李喜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 受 理 。 本 案 的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本 行 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3-01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有限公司、舒蒲娟履行完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追
偿;以李喜朋名下的遗产为限对上述第 1 项、第 2 项债务在 11.3693 亿元范围内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折价和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及该高速公路收费权益项下形成的收费资金享有优先
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88,836.82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
司、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舒蒲娟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小额诉讼、
仲裁事项,主要为本行及本行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所
涉及的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等案件的结果不会对
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 01 民初 27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