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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思科瑞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省)及现行《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
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 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 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 深圳分所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10)8519-1350 传真:(86-21)5298-5492 传真:(86-20)2805-9099 传真:(86-755)2939-5289
杭州分所电话:(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0 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
传真:(86-571)2689-8199 传真:(86-28)67398001 传真:(86-532)6869-5010 传真:(86-411)8250-7579
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 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 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 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
传真:(86-898)6851-3514 传真:(1-888)808-2168 传真:(852)2167-0050 传真:(1-212)703-8720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
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
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提供予
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
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
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作出的《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告的
《成都思科瑞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
大道中路 337 号恒鼎世纪酒店 22 楼 5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亚先生主持。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
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2-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料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有 3 名,均为股东代
表或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726,400 股,占
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6.7264%。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317,89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79%。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及贵公司邀请的其他
人士。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贵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
表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均进行逐项表决,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选总票数 67,044,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选总票数 1,918,09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表决结果:获选总票数 67,044,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选总票数 1,918,09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表决结果:获选总票数 67,044,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选总票数 1,918,09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表决结果:获选总票数 67,044,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选总票数 1,918,09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 《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选总票数 67,044,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选总票数 1,918,09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表决结果:获选总票数 67,044,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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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选总票数 1,918,09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表决结果:获选总票数 67,044,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获选总票数 1,918,099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3) 《关于换届选举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获选总票数 67,044,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表决结果:获选总票数 67,044,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前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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