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西藏矿业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
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期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8 日,
并同意以 26.39 元/股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牟文 王蓓 杨勇
邓昭平 严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