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西藏矿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和《西藏矿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西藏矿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
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分
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亦不包括外籍人员。
(四)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
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同时,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因
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26.39 元/股。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