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明康德: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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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 ,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现就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非
特别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适用的政府部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
称“中国法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或“《2019 年激励计划》”)、《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
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公司书面
确认以及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
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
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
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
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
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公司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
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
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
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
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本所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19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2019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无锡药
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其中,《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
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解除限售/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
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
对象共计 1,682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5,402,050 股,占公
司目前总股本的 0.18%。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 Minzhang Chen(陈民章)、
Edward Hu(胡正国)、Steve Qing Yang(杨青)已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1,682 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对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
除限售事宜。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和《考核办法》的要求,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进行解除限售符合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1,682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 5,402,050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中国法律和《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必要程序。
二、 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及满足情况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法》
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解除限售安排”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非特别授予部分)第三批次的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日当日止。在约定的解除限售期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的《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授予结果公告》,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本次激励计
划项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已于 2023 年 1 月 3 日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仍处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可申请解除限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解除限售条件”之第(1)项规定,作为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公司须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上述
情形,符合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解除限售条件”之第(2)项规定,作为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激励对象须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书面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所
涉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符合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解除限售条件”之第(3)项和《考核办法》 “(1)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含特别授予部分)与股票期权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非特别授予部分),在 2019-2021 的三个
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
售条件之一;对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非特别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为定比 2018 年,公司 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额不低于人民币 45 亿,
其中“营业收入”以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根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就公司
合伙)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就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德师
报(审)字(22)第 P01475 号),公司 2021 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229.02 亿,定比
符合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解除限售条件”之第(4)项和《考核办法》 “2、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绩效管
理制度》,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
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标
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绩效考核结果为 B(包含 B-)及以上,
对应标准系数为 100%,B 以下为 0。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本次解除限售的 1,682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度达到个人
业绩考核要求,满足上述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符合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
法》规定的条件。
三、 不予解除限售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
劳动合同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在限售期内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出现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
确定其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非特别授予部分)
第三批次的 1,693 名激励对象中,10 名激励对象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公司将对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另有 1 名激
励对象因实际在岗时间不足根据公司政策未参与 2021 年个人年度绩效考核,
限售,公司将对其本次激励计划项下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办
法》规定的条件,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必要程序,符合中国法律以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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