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向华电
辽宁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辽宁”)
出售其持有的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公司”)100%股权
及阜新金山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热电公司”)51%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
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
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