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石油: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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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致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石化山
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马玲燕、
宋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椎、道
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贵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
本所经办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验及
现场见证,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决定于
经过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十八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以及议案以公告
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登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决议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有提案
非累积投
票提案
       要
       议案
累 积 投 票 采用等额选举,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提案
       立董事的议案
       会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
        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
        会独立董事
        会独立董事
        工监事的议案
        非职工监事
        会非职工监事
  以上议案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
容已予充分披露,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一致,没
有任何变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
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7 日下午 14:30 在泰安市东岳大街 36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为:2023 年 6 月 27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 369 号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
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
的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6 月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的签名,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11814152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722%;
其中中小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3%。上述股东均为截至 2023 年 6 月 20 日下午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普通股股东。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资格及其所代表的股份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
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92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351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认证,均为中小股东。
  经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983352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有提出新的议案。
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中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
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
进行了统计,并向公司提供了投票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进行的合并统计及经过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
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41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反对 169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41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反对 169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41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反对 169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17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41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反对 169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17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41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反对 169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41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反对 169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17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415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普通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反对 169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917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通过。
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41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王明昌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41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691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2%。
  表决结果:马杰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341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 99.589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1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0.9461%;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表决结果:张书淼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41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宋克峰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41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孙勇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41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691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2%。
  表决结果:江霞女士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41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691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2%。
  表决结果:王晓芳女士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341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1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王贡勇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8141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1691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72%。
  表决结果:王腾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93415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14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李治深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有效表决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决议合法有效。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桂林
                     经办律师:马玲燕
                     经办律师: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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