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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公司章程》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是指对公司运营全过程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
第三条 内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监督机制,贯彻和执行公司各项制度,完善
内部控制,降低成本,提高作业效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发
展目标。
第四条 内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达到合法、合理、有效。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建立的制度化管理过程:
(一)遵守法律、法规,做出社会贡献;
(二)提高科研、生产作业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保障公司资产增值和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如适用)。
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置、人员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审工作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内审
的审核监督机构,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
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内审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应至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2 人,设专职审计部负责人 1 名。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审计部在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要求下,或日常审计、专
项审计中发现,或由公司员工提供资料和线索等出现如下事项的进入审计程序:
(一)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形:
(二)触犯法律法规情形的:
失的;
受损失的;
(三)被审计对象
违反上述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
建设,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并对相关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
评估;
(二)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
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推动审计成果运用;
(三)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建议,与外部审
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
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建议;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议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
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其他重要合规与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审计及项目审计,并
编制专项审计报告;
(二)负责公司组织实施内控自我评价工作,并拟订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三)根据审计委员会指令,开展事前审计、过程审计、专项审计;对重大经营
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提供审计意见及整改建议,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四)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将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五)审计前编制专项工作计划及方案,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和建议的合理性负责;
(六)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七)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内控评价相关的工作手册,规范业务流程;
(八)完成公司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按照制度规定行使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流程,具备专业知
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
及有效沟通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客观性、独立性和审慎性原则,回避有利害关系
的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及
商业秘密,并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根据审计需要,有权查阅资料,包括:
务书、可行性报告、经济(技术、业务)合同、各类协议等;
凭证、原始报表、对账单、债权、债务及确认函件;
告 文件等);
(二)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了解、询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
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信息系统,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获取数据;
(四)进行审计工作时,可以实地查看、抽样盘点或建议组织盘点实物,或
者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五)口头或书面向部门或公司领导提出违反公司制度的事项;
(六)提出纠正违规行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七)制止违反法规、危害公司利益事件,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商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及对有关审计事项
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九)追踪执行审计整改意见的改进过程及结果;
(十)公司领导临时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九条 审计部以公司经营管理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为基础展开工作;对管理诸环节的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二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主要工作包括:
(一)根据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被审部门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根据要求
及时准备并提供相关资料,需填写的表格或文字资料应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确
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由于提供资料不实造成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
甚至形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二)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如需被审部门提供人员配合的,该部门领导应指
定专人完成相关工作;
(三)被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及整改建议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解
决途径及完成时间等,并按照计划进行整改。
第三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审计程序由计划、方案、实施和报告组成。
第二十二条 编制审计计划。审计部于年初编制形成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
计计划应涵盖以下方面的人员及时间安排:
(一)对内控管理各环节全面或专题审计和评估;
(二)对年度、中期或季度财务报告的审计;
(三)对外投资、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风险投资、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方资金占用等专题审计。
第二十三条 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制定主要遵循和涵盖以下原则和内
容:
(一)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收集、了解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要求提供
包括管理制度等业务流程文件和资料;
(三)对复杂的时间跨度较长的审计项目,在实施中编制分项目、分步骤的
实施方案;
(四)审计方案的内容包括:
第二十四条 确定审计方法。审计方法主要包括阅读、询问、调查、核对、
函证、核实、实物盘点、对比、计算、分析、模拟、抽样、典型描述、重点突出
等,审计部将根据审计任务和目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实施审计。审计部按照计划及方案开展审计工作,主要包括发
出通知、收集资料、循序阅读、现场沟通、现场调查、资料整理、编制报告等程
序。
第二十六条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部在审计结束后编制报告,报告内容应言
之有据,能够客观、完整地反映被审事项的情况,并具有建设性。具体内容应包
括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建议的依据及可行性;对不确定性疑难
问题的异议、搁置原因及记录。
第二十七条 出具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将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形成报告,
重大的审计结论或决定应同时报送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下达审计意见及整改。审计部将经审批的审计结论或决定函告
被审部门,督促被审部门制定整改计划,并跟踪整改完成情况。对于涉及范围广、
难度大的,由总经理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后续审计。审计部对整改计划的措施及结果可实行后续审计,
并编制和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编制年度总结及内控评价报告。年度结束后,审计部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汇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
根据内控审计结果拟订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审计档案。完成审计事项后,及时对工作资料进行分类整
理,立卷装订,建立审计档案,包括:有关审计事项批准文件和审计方案;审计
通知书;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或决定的申诉材料或书面
意见;被审计部门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情况报告;复审结论或决定;取证材料
底稿和证明材料;审计项目总结与报告;审计部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程序,明
确内审档案的保存时间、查阅、借出审批登记手续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聘请专门的评审机构对重大投资的可行性、风险等事项进行研究
与评估,是否有进行跟踪;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的审批及职能权限,委托方的诚信记
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的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并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认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玩忽职守。对执行本制度工
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或奖励建议。对违反本制度,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