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
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
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宇顺工业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工业智能”)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
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6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
限5年。授信期内,公司为本次授信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位于深圳市软
件产业基地1栋A座13层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600万元,担
保期限5年。前述预计的是未来十二个月的担保额度,即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2022年8月1日,公司与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就上述
事宜签署了《最高额融资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为支持子公司的融资需求,公司本次为工业智能提供担保预计的是未来十二
个月的担保额度,即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经审
议,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并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的可控范围内,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
资子公司工业智能提供担保和抵押,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饶艳超 沈八中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