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
独立意见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临时)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作为独立
董事,我们已收到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相关资料。经我们审阅相关材料
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
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或安排。
《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于本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提升,
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7 日,并
同意公司以 6.85 元/股的预留授予价格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预
留授予 2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尚未授予的预留权益作废处理,未来不再
授予。
公司独立董事:凌志雄、张丕杰、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