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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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以及《浙江海盐力源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过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的
了解,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
件及工作经验,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不存在《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
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
意沈万中先生、曹洋先生、林虹辰女士、缪骏杰先生、黄瑾女士及金史羿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过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的
了解,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
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禁止的情形。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柴斌锋先生、李彬先生、张学斌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柴斌锋、李彬、张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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