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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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3-01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1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5     -         2023/7/6          2023/7/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0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1,142,984,272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31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6,554,325,124.32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5     -         2023/7/6          2023/7/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ING BANK N.V.、国际金融公司 2 家外资股东的现金股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10 股实
际派发现金股利 3.1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具体实际税负
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
金股息为每 10 股人民币 2.79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QFII 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股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行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股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颁
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股利人民币 2.79 元。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
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
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
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缴税额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向其派发现金股利为每 10 股人民币 3.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邮编:100033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6223826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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