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胜通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胜通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
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
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其在 2022 年度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
尽责、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
工作。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并且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罗进辉:
张德贤:
闫建涛:
杨 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