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61 证券简称:瀛通通讯 公告编号:2023-037
债券代码:128118 债券简称:瀛通转债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通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2.00 元(含税)。
年 6 月 30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
年 6 月 30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公开发行
了 3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瀛通转债,债券代码:128118)。根
据《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瀛通转债”的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
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瀛通转债基本情况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
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
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晖、萧锦明、左笋娥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
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
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评级:
根据中证鹏元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出具的《2020 年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 年跟踪评级报告》
(中鹏信评【2023】跟踪第【756】
号 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
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瀛通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息每 10 张(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12.00 元(含税)。
对于持有“瀛通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
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9.60 元;对于持有“瀛通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2.00 元;对于持有“瀛通转债”的其他债券持
有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2.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瀛通转债”
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第 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
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69-83330508
指定邮箱:ir@yingtong-wire.com
特此公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