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3-091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607 号”文核准,弘元绿色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 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 2,290.0763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1.00 元,共计募集资
金人民币 299,999.9953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截止 2021 年 2 月 1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1]000071 号”验资报告
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募
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对募集资金的存
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了规定。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宁波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洛社支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简称“弘元新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高新支行及保荐机构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
方监管协议》”)。
司包头分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专户账号 项目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滨湖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 年产 8GW 单晶硅拉晶生产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
无锡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分行高新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分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洛社支行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鉴于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便账户管理,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三个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上述专户注销
后,公司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继续有效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专户账号 项目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滨湖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 8GW 单晶硅拉晶生产
无锡分行 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分行高新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包头分行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