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对与深圳市招商局海工投资有限公司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子公
司合称“本集团”)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与深圳市招商局海工投资有限公司(与其子公
司等合称“招商海工投资集团”)持续关连交易\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本集团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双
方签署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招商局海工投资有限公
司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框架协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截至2024年12月31
日止年度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是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或
更佳条款经公平磋商后订立,条款属公平合理,符合本集团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
利于公司持续、良性发展;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副董事长胡贤甫先生、董事邓伟栋先生作为关连\联人回避表决,未发现有损害本集团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独立董事:
杨雄
张光华
吕冯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