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十一届三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航天长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根据公司董事会所提供的资
料及对相关业务的介绍,对公司十一届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
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
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属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事项。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及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及选举
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被人为操纵的情形;在对董事候选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后,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符合董事的任职条
件和资格。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肖海潮先生、苏子华先生、代斌先生、陈广
才先生、何建平先生、邱旭阳先生、王本哲先生、惠汝太先生、王宗
玉先生成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王本哲先生、惠
汝太先生、王宗玉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董事会将上述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
三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本 哲
惠 汝 太
王 宗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