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作为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
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平、公正、客观
的原则,现就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
《证券法》
《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方
案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
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长期盈利能力,改善资本结构,
夯实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法规,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投向具备必
要性和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将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提升公司的
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告,亦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符合《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公司就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
措施,相关主体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该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
求,建立了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障了利润分配政策决
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6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罗学维 邓国平
_____________
陈 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