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
行办法》
”)、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
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根据《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后,认为:
一、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批准的《深圳
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相符。
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三、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
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
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6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786 万份股票
期权,授予价格为 11.39 元/份。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