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上市公司或杰华特)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
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
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以及本次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
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杰华特
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
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杰华特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承诺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
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
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5 月 29 日,杰华特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
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及其关联方,董事会审
议本激励计划时不涉及回避表决事宜。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 年 5 月 29 日,杰华特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的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意见。
(三)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
下同)披露了《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同时,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至 2023 年 6 月 8 日通过公司内
部张贴栏公示的方式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
出的任何异议。
(四)2023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邹小芃已事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五)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激励计
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六)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不
涉及回避表决事宜。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
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
议,由于有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由 418 人调整为 409 人,上述激励对象放弃的获授权益数量调整分配
至本激励计划确定的其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
变,仍为 1,170.8408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对《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
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418 人调整为 409 人,9 名因自愿
放弃的激励对象的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调整分配至本激励计划确定的其
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仍为 1,170.8408 万
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
对《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6 月 26 日为首
次授予日。”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为
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
“本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
日起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
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
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
“激励对象均未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
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授予的条件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3〕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
出具的承诺、激励对象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 ) 、 证 券 期 货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网 站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交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
http://www.csrc.gov.cn/zhejiang/index.shtml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网 站 :
https://www.12309.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https://wenshu.court.gov.cn/)
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
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
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
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
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