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
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
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
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www.cninfo.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
议登记方法、拟审议的议案名称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
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即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宏安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名,代表股份 294,573,2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534%。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
日(2023 年 6 月 19 日)下午收市后的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
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
股份 284,289,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149%。
法律意见书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4 名,代表股份 10,284,16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85%。
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魏军先生、董事杨守杰先生因公出差请假,公司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以现场或以远程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以下事项进
行了审议并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
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法律意见书
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458,3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0%;
反对 114,9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169,2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8.8823%;反对 114,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17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