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微电: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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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证券代码:688385          证券简称:复旦微电    公告编号:2023-036
H 股证券代码:01385           证券简称:上海复旦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135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2 日的 2022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本公司 2023 年 6
月 13 日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16,656,5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3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0,248,627.50 元。其中:
     A 股股本为 532,326,500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1,864,077.50 元;H 股股本
为 284,330,000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8,384,55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上海复旦复控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上海复芯凡高集成电路技术有限
公司、蒋国兴、施雷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资金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
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
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
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按
  (2)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
代缴税率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2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15 元。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
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
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港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中 A 股部分的相关事宜,可按照如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复旦微电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65659109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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